李亚伦律师于5月15日在布碌仑华联会谈论L-1A跨国公司经理级人员调动,投资和劳工纸申请的有关移民问题(中)

- 李亚伦律师 1

[这是李律师在布碌仑华联会移民讲座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已于6月3日刊登: L-1A跨国公司经理级人员调动内容。第二部分着重于EB-5投资移民的问题。]

投资移民

美国投资移民法是在1990年11月29日通过的,但由于大众对此缺乏兴趣且移民局的态度含糊不清,多年来都无生气。近年来,移民局对投资移民类别(职业移民第五优先EB-5)的态度比较负责。再加上中国及其百姓日趋富有,而美国移民局其他类别案件不断积压,中国人对EB-5投资移民案日感兴趣。EB-5类的签证配额历来一直开放中,可能会继续开放。每年的配额为一万名,从移民局签证统计数显示,2010会计年度投资移民共签发1,885个名额,2009年会计年度为4,218名,2008会计年度为1,360名。

投资移民有两种方式 - 透过区域投资中心(目前全国大约有250个中心,其中一半已列在移民局的指定名单中),或通过个人的投资。若想得到美国移民局列出的名单请看网站“www.uscis.gov/eb-5centers“。这两种情况,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保证投资人可收回投资金额或获得绿卡。当移民局把地区投资中心的名字列上名单,只是意味著已审查该中心的拟议业务计划,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模型,即一位经济学家对未来经济增长项目,地点,和创造就业机会的观点- 并确定此商业计划书符合投资移民实验方案的要求。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区域中心不进行背景调查,一般也不监测业绩。名单中没有公布哪个区域中心在营业中或它们申请案的批准率。区域投资中心的投资人无法控制区域中心,但以个人投资的模式,大多数情况下投资人要自己控制资金的运作。

区域投资中心所需的投资金额一般为五十万美元,投资中心负责招聘十位美国员工。个人投资案,金额通常是一百万美元并需雇用十位美国员工。投资人要负责这十位被录用的是美国的员工。

EB-5投资允许配偶及在递交申请时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的移民。投资案件的批准时间目前平均要5到6个月。申请批准之后,如果投资人在海外,领事馆处理大约需要九个月,如果投资人在美国,调整身分需要六到九个月。

批准的投资人会获得为期二年的有条件绿卡,它和其他绿卡相同只是有到期日。在获得绿卡第二周年的90天前,投资人必须进一步地向移民局递交申请文件,并证明已达到所有投资移民方面的要求。

上述是一个简短的投资移民概述。具体来说,五十万美元而非一百万美元的投资,必须在失业率至少是全国平均水平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地区或不属大都市统计区的农村地区,或离市或镇20米之内人口至少有二万人的地区。这些属针对性就业区(TEAS)。是否属失业率高的地区,可在劳工统计局(BLS)的数据库查看决定或向州政府机构取得失业率高的文件证明。是否属农村地区目前可透过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查看。是否属五十万美元针对性就业区通常在投资或递交投资移民申请(I-526)时决定。如果资金进入一个代管帐户,即保存在一个信托帐户,而不是给区域中心,那么决定该区是否为针对性就业区就是递交申请的时候。

在决定创造多少就业机会时,正常的数字是十位。但也有一些例外。如果你做个人投资案件,你的投资公司在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就已营业运作,这叫现有公司。现有公司必须一则重组或改组才有资格,或必须显示此投资增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或公司的工作量达百分之一百四十。重组或改组意味著公司要真正的有变动,移民局过去批准过养马场加入训马服务项目的改变。在这些情况下,必须至少新增十名员工,但如果你要显示工作量增长了百分之一百四十,可能需要添加更多人员。例如,现有公司先前有40名员工,你必须另外加16名员工让人数增加百分之四十。

目前区域投资中心有两种基本型式。一是股权模式,也就是人们汇集资金涌入投资中心,由投资中心自行运作其项目。二是贷款模式,即区域投资中心从投资人收取金钱然后借给第三家公司,预测在未来与利息一起偿还。

不管你做区域投资中心或个人投资,都要向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递交投资移民申请表格(I-526)来开始这个程序。我们建议递交那些文件给移民局呢?虽然区域投资中心的投资人为有限合夥人,故不重要,但个人投资案件因申请人会亲自办理业务,故要显示投资人的资格。所以我们通常会收取潜在投资人的个人履历表、简历、学历或工作经验等证明。

投资资金转移来美的证据很重要,所以我们会不断用投资帐户来证明资金从投资人的海外帐户,转到投资人在美国的个人或投资公司的代管或其他帐户中,包括海外银行的记录,美国接收银行和接收银行转移投资资金到投资工具上。

如果是个人投资,而投资额已投入使用,且已用了一定的程度,我们会提出下列证据,当然钱用到哪里去了通常在解除有条件绿卡身分时更为重要:如投资中购买材料、设备、土地、汽车、家具等证据。

移民局对资金来源非常重视,因为要确保投资人的资金是合法获得的。为此,你应当追溯投入资金的来源,越早越好,如果这笔钱是以贷款或礼物方式从他人处得来,还要包括他人获得这笔款项的来源。因此,我们一些我们要求的证据如下:过去五年的纳税证明,和投资者的其他财务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报表,财产或公司所有权证明,或投资资金贷款,遗赠或礼物。

最后投资工具还必须要有证据。如果作区域投资中心,中心通常已把材料文件准备无误。如果是个人投资,我们建议你提示公司的设立文件和已开始营业的征兆。这些包括报税单、查核过的财务报表、W-4税表和雇员填写的就业资格核查表(I-9)、联邦及州税季度报表。如果公司还没有聘请到十位美籍员工,你还必须给移民局一个详细的业务计划,包括公司要如何促销产品,如何和对手竞争,供应品的来源,合同,以及如何聘请十位美籍员工的方案。

移民局目前的规定是创造就业机会必须在投资移民申请(I-526)批准后二年半内完成。一般人大约在移民申请(I -526)批准后六个月移民,然后在两年内完成招聘十名美籍员工。在两年为期的有条件绿卡到期前90天,投资人必须向加州服务中心递交解除有条件绿卡申请表(I- 829),他/她必须证明,已投入正确的投资金额,投资项目仍然持续营业中,投资人没有收回全部或一部分的投资额,且创造了适量的就业机会。

另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2011年2月提供了一些统计数字,说申请EB-5案件的中国人达百分之四十一,其中区域投资中心批准案有124件,相同数量的区域投资中心案正等待批准中,总体上投资移民(I-526)的批准率2010会计年度为 89%,2009年为86%,2008年为84%。解除有条件绿卡申请(I-829)批准率,2010会计年度为83%,2009年为86%,2008年为70%。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如果你投资到区域投资中心有大量的选择。但要选哪一家呢?从我们所看和听到的,潜在的投资人都想拿绿卡。也希望保证他们的投资金额安全。可以保证吗?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已表示若由第三者的保险公司来承担投保金额是可以接受的。当然,除此之外投资人还必须面对两个大风险:

-移民风险
-投资风险

这两个风险中,移民律师们通常对谈论移民风险比较自在。因为移民问题在他们的工作范围内。大多数律师对财务并不精通也没有经纪人或经销商的执照。他们和我一样都没有能力向客户建议那一个是好或不好的投资。投资区域中心项目就像买卖股票一样,可涨可跌。你们有多少人在股票市场上输过钱?你们应当知道我的意思。对股票市场熟悉的人都知道一句老话,今天某一股票的表现不能当作是未来股票业绩的一个准确预言。对我来说,如果投资额对潜在投资人占生与死的重要性,那他/她就不应该投资。只有投资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承保,对损失全部或一部分的钱或风险不在意时,他/她才应该作下去。即使投资工具是把钱借给别人,要多年后才会拿回来,如果借钱的一方违约或破产仍然会有问题的。

至于移民风险,我们愿意协助有兴趣投资区域中心的投资人,查看这些计划中心的问题,来评估移民的风险。对此我们比评估金融上的风险更自在些。

不管你做什么,移民投资是个很好的机会,但请你务必小心。

 

1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师指南中给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师等级的评价,这是一个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标准上均属最高的荣誉。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李亚伦律师在各类报纸和杂志上所发表关于移民法律的文章多达1,100篇以上。李亚伦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在下列各处都有成功的诉讼案件,如联邦法庭,移民上诉局,上诉审核处,外籍人士劳工证明上诉委员会,前移民局地区专员等。李律师于1977年成为俄亥俄州律师业一员,1982年加入纽约律师业,之后又进一步的成为受理纽约南、东、西区地区法庭及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案件的登记律师。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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